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条款该如何理解,虽然有两要件说权益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公法上的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果关系,甚至四要件说行政相对人不利影响享有所有权因果关系的争论,但归结起,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应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相邻权人和公竞争权人等。
第二,对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此处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行政诉讼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要求权益属于行政对方。合法标准只需排除非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即可,易于判定,关键是权益标准该如何理解。可以将权益限缩解释为法定的利益,即权利,也可以扩大解释为权利和利益。作扩大解释显然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保护,但我们知道,并非所有利益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获得司法救济,尤其是公法上行政诉讼的救济。我们不得不考虑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司法机关的承受力。笔者认为,权益一方面应包括行政诉讼法业已确立的人身权财权及其他法定化了的权利;另一方面,没有法定化了的利益并非一律不能解释为权益,而被拒之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至于是否认定为权益,应该结合现行成文法的规定,视利益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将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那么,可以认定为原告具有合法权益。
第三,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所有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绕不过去的话题。理论上区分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但就司法实说,这种分类法有其局限性。因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法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无法准确把握。而且,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出于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对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无限延伸。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也使事实上应受法律保护的因果关系不可能全部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间接因果关系完全排除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并不恰当。